湘潭市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收付费 106个病种实行“一口价”
红网时刻1月4日讯(通讯员 艾伟宏 周炫)近日,湘潭市发改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在湘潭市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17年12月31日起,在全市公立医院对结节性甲状腺肿等106个病种实施按病种收付费,这是湘潭市推进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106个病种实行“一口价”
《通知》明确,按病种收费标准包括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即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检验、检查、手术、麻醉、床位、护理、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其中“终末期肾病”为患者确诊后进入肾替代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过程中每月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检验、检查、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不包括患者在治疗期间发生并发症或其他伴发病而需住院治疗的费用。按规定列入“除外内容”的耗材,以及患者床位费超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可单独另行收费,这两部分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除此之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实行按病种收费的,不再按项目收费,医院可不再向患者出具“每日费用清单”。
《通知》强调,要切实抓好控费工作,对实际费用超出病种收费标准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对实际费用低于病种收费标准的结余部分,作为医院的业务收入留用。
公立医院优质服务“不缩水”
由于疾病发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诊治过程有较大的个体差异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通知》规定,凡接诊符合临床路径准入条件的病种,包括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但在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一律纳入按病种收费管理,并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医疗机构不得以变换主诊断等方式规避临床路径管理。患者在同一次住院治疗过程中,需要实施病种中两个及以上病种主要操作/治疗方式,或因合并症、并发症、患者病情较重、体质特殊等原因,导致实际诊疗路径明显偏离规定临床路径等情况的,可退出按病种收付费,仍按项目收费,医保按原付费方式结算。
《通知》要求,严格控制按病种临床路径管理的负变异率(负变异率为主诊断和主要操作/治疗方式符合106个病种,而因各种原因未纳入或未完成按病种付费管理的病例数,与主诊断和主要操作/治疗方式符合106个病种的病例总数的比值),湘潭市公立医院的负变异率不得超过20%。
《通知》明确,参保人员在医院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费用,医保按照病种收费标准结算,不设起付线,由个人和统筹基金分担。按病种收费管理规定可另行收费的耗材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限额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支出,超出限额支付标准的费用由患者负担,可另行收费的耗材费用医疗机构应控制在限额支付标准以内,超出限额支付标准的,医疗机构应与患者说明并经患者签字同意。患者床位费超出医保床位费支付标准的部分,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由患者自行支付。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费用和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内),全额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
《通知》强调,各公立医院要确保医疗质量、合理诊疗。不得因实行按病种收费推诿患者;不得以不影响主诊断和主要操作/治疗方式的合并症、并发症等为由,对符合按病种结算政策的患者拒不执行按病种收费政策;不得无故缩短患者的住院时间、减少病种临床路径或规范化诊疗方案规定的诊疗项目与服务内容,损害患者的利益;不得通过处方外购、院外检查或门诊处方、门诊检查等方式转嫁病种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增加患者负担;不得以串换诊断或分解住院、分解医疗费用等方式套取和骗取医保基金。
湘潭市发改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加大对按病种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确保综合医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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